(2016)鲁14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梅,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梅,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亮传,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被执行人:张胜传,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4)庆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王洪梅申请执行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