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坤与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728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楼恒润国际大厦13层15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8379353法定代表人肖远付,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6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坤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押金1201.8元,案件受理费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存款14.16元,申请人未要求扣划。三、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房产,均无登记信息。四、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坤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博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37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君彦执行员 吴 楠执行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