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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张妍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180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市延南路。法定代理人:许传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杰,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妍,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杰园公寓2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张妍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学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