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236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亚东人民陪审员 唐云凤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芸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