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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236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亚东人民陪审员  唐云凤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芸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