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成利娟、胡某等与肖承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利娟,胡某,胡爱巧,肖承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34号原告成利娟,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原告胡某。法定代理人成利娟,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联系,系原告胡某母亲。原告胡爱巧,女,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肖承威,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利娟、胡某、胡爱巧与被告肖承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利娟、胡某、胡爱巧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