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景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景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828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6018-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一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景凤,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景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