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6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鹤华中路89号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2日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今年13岁。被告2010年开始染上了赌博恶习,我多次劝阻无效,因考虑孩子年幼,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默默忍受。但在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利用担任古田鹤塘供电所副所长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达35.2万元(全部用于赌博),2012年12月28日被古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与原告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为解除痛苦。综上,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甲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希望原告能再给我一次机会,先不要和我离婚。婚生子由我父母亲抚养,如果孩子判由原告抚养,也希望原告能经常带孩子去看望我的父母。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0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现年13岁。被告黄某甲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古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婚生子黄某乙目前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被告黄某甲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情况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彼此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未能彼此谦让、和睦相处,被告黄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更加恶化。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黄某甲现在监狱服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告诉请婚生子由其抚养,本院认为该项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认为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曦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代理审判员  姚雅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锦聪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