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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徐辉与李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辉,李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监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辉,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冰,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申请再审人徐辉因与被申请人李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徐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九 霄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鹏(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