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权羊娃与被执行人权建军、李彩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羊娃,权建军,李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权羊娃,男,汉族。被执行人权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彩侠,女,汉族,。申请人权羊娃与被执行人权建军、李彩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722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6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清付了案件款5000元。2016年4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即申请人领取案件款5000元后,同意剩余案件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付。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字第2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