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玉琴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158号罪犯黄玉琴,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4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黄玉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五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以(2003)闽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以(2005)年榕刑执字第4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8年6月11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28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11月5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77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玉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玉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玉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玉琴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罪犯黄玉琴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3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