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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78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5日。委托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6日。本院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威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