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78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5日。委托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6日。本院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威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