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95号原告丁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