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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95号原告丁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