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正德与李忠云、刘顺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德,李忠云,刘顺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民初671号原告唐正德。委托代理人唐正平、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云,又名李中云。被告刘顺香。原告唐正德与被告李忠云、刘顺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传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正德的委托代理人唐正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正德的委托代理人刘让瞩、被告李忠云、刘顺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正德诉称,被告李忠云、刘顺香在原告唐正德处购买日用品等货物,2011年8月31日,双方结账,两被告共欠原告38000元,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1年下半年付清,逾期违约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该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忠云、刘顺香支付货款38000元。被告李忠云、刘顺香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忠云在原告唐正德处购买日用品等货物,2011年8月30日,双方结账,被告李忠云共欠原告38000元,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1年年底付清。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款,原告唐正德遂在欠条下方写上“逾期违约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之后,被告李忠云陆续归还货款15800元,下欠货款15000元。另查明,被告李忠云与被告刘顺香不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忠云在原告唐正德处购买货物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李忠云支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欠条上书写要求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但未经被告李忠云签字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忠云与被告刘顺香不是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忠云、刘顺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正德货款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唐正德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7.5元,由被告李忠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审 判 员 胡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