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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广荣与文涛、周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荣,文涛,周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2民初2198号原告李广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轻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涛,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二公司职工。被告周雷,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290号。负责人廉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大兴街2-S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746225831。负责人:李富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鹏,该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广荣诉被告文涛、周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雪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20日22时00分(雪),文涛驾驶车牌号为冀C×××××小型轿车沿京哈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滦河大桥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重型厢式货车载乘王娜追尾相撞,相撞后,由西向东行驶的周雷驾驶车牌号为辽C×××××货车又与冀C×××××小型轿车相撞,辽C×××××货车侧滑又撞到原告及冀B×××××货车,之后,由西向东行驶的丁卫东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辽C×××××货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文涛、原告及乘车人王娜受伤的交通事故。12月17日,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冀公交认字(2015)第005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涛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乘车人王娜无责任;周雷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涛、原告及乘车人王娜无责任;丁卫东承担第三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雷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及王娜被送至卢龙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发生医疗费4217.20元,诊断为左臀部皮肤裂伤、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施救费等损失,共计17867.1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广荣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人民币;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广荣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人民币;三、被告文涛、周雷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原告李广荣自愿担负。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曹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