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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韩继宾与韩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韩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16年4月26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完全履行,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