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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邓怡璋与李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怡璋,李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邓怡璋,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被告李伟雄,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怡璋诉被告李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怡璋负担。审 判 长  蒋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彭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