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邓怡璋与李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怡璋,李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邓怡璋,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被告李伟雄,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怡璋诉被告李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怡璋负担。审 判 长 蒋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彭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