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XX与石美林、赵存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美林,赵存明,XX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美林。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存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诉人石美林、赵存明与被上诉人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4)泰姜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石美林、赵存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石美林、赵存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