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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辛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660号原告辛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XX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