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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二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39号罪犯马二沙,又名马海忠、马尔撒,男,1978年9月18日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9)城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6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8月15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二年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成绩合格。该犯因病不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但能严格服从民警分配,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受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积分3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二沙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