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314号原告佛山市新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32578。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诉讼代理人廖燕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财会。被告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仅作办公用途)。注册号440682000407171。法定代表人胡启林。原告佛山市新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金成及其诉讼代理人廖燕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43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被告在2014年5月27日、6月5日分三次共归还130万元,尚欠300万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提出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将300万元借款延期到12月23日归还,经双方协议同意延期到2014年9月23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同年11月30日原告因急需资金周转,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本息,并第一次送达催款通知书给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保证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催款,被告未还款。此后在2015年3月31日、2016年3月4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书。因被告未清偿借款,造成原告权益受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6年3月22日为26861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协议、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催款通知书及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430万元,被告清偿了13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未举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被告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被告每月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430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4年5月27日还款50万元、于2014年6月5日还款80万元,共还款1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借款,2014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内容为: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24日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向原告借款43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为2014年3月23日至9月23日;2014年5月-6月分三次归还130万元,在2014年9月2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启林提出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延期到12月23日一次性归还本息,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到12月23日;2014年11月30日因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原告公司财会廖燕云及法定代表人陈金成亲自到被告公司办公室催款,要求一次性将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全部归还原告。2015年3月3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尽快归还借款300万元。2016年3月4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因被告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3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