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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诉江油市惜椿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到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江油市惜椿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雷文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油市惜椿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油市。负责人高德银。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市惜椿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审 判 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