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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董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10日,受他人雇佣在莱阳市计生委南侧的一个平房游戏厅内工作,该游戏厅内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多人赌博,被告人董某负责游戏机厅的管理、收取现金、上分、退钱等工作,董某本人获利5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杰、孙松涛、孙海涛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讯问笔录、照片等书证;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营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管理、经营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并将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殿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