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菊杨、陈连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杨,陈连志,陈连雄,朱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菊杨,证件号码422129197012102937。申请执行人陈连志,证件号码422129197012102937。申请执行人陈连雄,被执行人朱检新,地址武穴市。陈菊杨、陈连志、陈连雄与朱检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检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菊杨、陈连志、陈连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检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菊杨、陈连志、陈连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检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菊杨、陈连志、陈连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堂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