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6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673-1号原告: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山水名城。法定代表人:陈永泉,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1673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