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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苗苏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苗苏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899号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3322D(1-1)。法定代表人:齐界,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苏艳,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苗苏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苗苏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