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527-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群,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皖1103执5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夏群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群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