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何建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何建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官集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建城,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建城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洪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一、被申请人何建城应向申请人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712500元,并承担仲裁费153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洪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