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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2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陆赛萍、姚国平、何小飞、潘晨、叶如兵、浙江鑫联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雯尹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8739元、执行费178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2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