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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泽国与田小东、廖热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泽国,田小东,廖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545号申请执行人东泽国。被执行人田小东。被执行人廖热飞。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泽国与被执行人田小东、廖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田小东、廖热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泽国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用48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田小东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屋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田小东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