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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天工物业有限公司,高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97号原告山东省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路与卫育路交叉口畜产公司办公楼5层。法定代表人何友光,总经理。被告高文英,女。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山东省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天工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