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与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住所地休宁县新城区万宁。经营者张丹峰。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陈帮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12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款物。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账户已被我院及其他法院查封,目前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