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349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曾雪芳申请执行朱小超、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芳,朱小超,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49号-1号申请执行人曾雪芳,女。被执行人朱小超,男。被执行人杨婷,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42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曾雪芳申请执行朱小超、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小超、杨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婷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