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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红诉王从连、陈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王从连,陈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971号原告:王红,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涡阳县。被告:王从连,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涡阳县。被告:陈钦平,女,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王红诉被告王从连、陈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