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红诉王从连、陈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王从连,陈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971号原告:王红,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涡阳县。被告:王从连,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涡阳县。被告:陈钦平,女,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王红诉被告王从连、陈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