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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珍珍与白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珍,白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45号原告张珍珍,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小生,又名白金生,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珍与被告白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珍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珍珍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