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珍珍与白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珍,白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45号原告张珍珍,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小生,又名白金生,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珍与被告白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珍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珍珍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