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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明跃与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明跃,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明跃,男,汉族,1946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纺织服装产业园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梅鑫,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蒋明跃与被申请人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志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明跃申请再审称:原审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直接的民间借贷关系,广安市中盈投资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与我无任何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的20万元也是直接打在被申请人伍德强的帐户上的,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富顺志远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给再审申请人蒋明跃出具的《借款凭证》中载明双方签订的(2014)第03-04号《借款合同》实际为蒋明跃与广安市中盈投资公司签订的广中盈咨字(2014)第03-14号《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广安市中盈投资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广安市公安局向原审法院的复函里明确了该局立案侦查的广安市中盈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事实中,包含了蒋明跃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建设银行转帐至伍德强帐户上20万元,用途为“投资”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蒋明跃的起诉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蒋明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明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骆廷伟代理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