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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山东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运输毒品,于2015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被控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8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采取体内藏毒方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乘坐CZ6176次航班至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接警的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刘某从体内排出用乳胶套、塑料胶纸包装的红色片剂(内混少量绿色)43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3包检材计重314.22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X光诊断报告单、排毒时间及数量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采取体内藏毒方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乘坐CZ6176次航班至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接警的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刘某从体内排出用乳胶套、塑料胶纸等包装的红色片剂(内混少量绿色)43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3包检材净重314.22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立案侦查。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9日18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3、X光诊断报告单,证实:2015年11月29日19时15分许,武汉市汉阳医院通过X光拍片发现被告人刘某腹部肠腔内散在异物。4、排毒时间及数量表,证实:2015年11月29日19时40分至次日6时,被告人刘某先后五次从其体内排出毒品43包。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携带的毒品可疑物43包、登机牌一张。6、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对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上交、查获被告人刘某的毒品可疑物红色片剂43包(内混少量绿色)进行检验,其鉴定意见为,送检上述疑似毒品可疑物43包,净重314.22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7、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08)永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前科情况。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其运输毒品的主要作案情节与本院查明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依法亦应予没收。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30年11月28日止。)二、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