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54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上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卢敬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