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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唐水、福建福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徐唐水、福建福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唐水,福建福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6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唐水,男,汉族,1961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福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65号1幢4层,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B区1605室。法定代表人:郑美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唐水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福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莆民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唐水申请再审称:案外人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发包人将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8号泊位主体工程的相关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福仁公司,福仁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阮鸿鹤进行施工,阮鸿鹤招用徐唐水在工程施工现场任钢筋工。根据原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福仁公司应才是徐唐水的用工主体,双方之间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故福仁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所有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应包括应获得而没有获得的收入形成的损失,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另一倍工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福仁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构件预制及钢筋制作部分分包给个体承包经营者阮鸿鹤进行施工,本案中徐唐水为个体承包经营者阮鸿鹤实际雇佣,徐唐水向阮鸿鹤提供劳务,阮鸿鹤向徐唐水支付劳务报酬,故福仁公司与个体承包经营者阮鸿鹤之间仅为分包关系,福仁公司未与徐唐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其适用前提是双方之间要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且要具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福仁公司与徐唐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故本案不适用该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存在民事损害情形时的法律适用,而本案中徐唐水以其与福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福仁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适用法律亦不相同,原判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并无不当。综上,徐唐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唐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徐唐水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