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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9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斯钦必力格图申请执行银柱、阿拉坦图雅合同纠纷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钦必力格图,银柱,阿拉坦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988-1号申请执行人斯钦必力格图,男,蒙古族,退休教师,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银柱,男,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阿拉坦图雅,女,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斯钦必力格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银柱、阿拉坦图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70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银柱、阿拉坦图雅的房屋,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柱、阿拉坦图雅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抒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