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张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827号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斌,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