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越与王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越,王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王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钧云,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越与被执行人王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7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