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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展华与王太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展华,王太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698号原告:王展华,男,住柳城县。被告:王太金,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展华诉被告王太金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展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展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展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