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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宇航与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航,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818号原告刘宇航,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培军,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航与被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航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刘宇航承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