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陶罕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陶罕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108号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余杭区临平街道建富社区。法定代表人:俞春富。委托代理人:朱苏,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成,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罕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陶罕浪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建富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