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X霞与代X祥、代X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霞,代X祥,代X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郑X霞,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执行人代X祥,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执行人代X攀,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一百一十六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