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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杜兆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正,杜兆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201号原告刘兵正,男,汉族,农民。被告杜兆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正与被告杜兆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487.5元由原告刘兵正承担。审 判 长  武科航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高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