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杜兆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正,杜兆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201号原告刘兵正,男,汉族,农民。被告杜兆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正与被告杜兆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487.5元由原告刘兵正承担。审 判 长 武科航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高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