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付小星、邓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付小星,邓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562号原告李文明,男,生于1990年6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付小星,男,生于1985年8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邓志远,男,生于1987年12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明诉被告付小星、邓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被告付小星所有的小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付小星所有的小车一辆。依法查封担保人马启刚坐落在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大桥路中段南侧北向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国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