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79号原告:陈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