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315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57号1号综合楼7层712号。法定代表人侯中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国德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可、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国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好景象公司起诉称:国德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公司运营的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商城网站上销售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国德公司、天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我公司损失8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国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天猫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不是侵权主体。我公司在注册协议中已尽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提示义务,且涉案图片已被删除。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美好景象公司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10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路毅为履行合同所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每次拍摄完成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2012年10月26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署《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编号为cpmh-40413f07zzl的摄影作品为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拍摄,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就上述摄影作品,美好景象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底片,且该作品登载在美好景象公司域名为viewstock.com的网站上,网站下方有“美好景象公司对于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的声明。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商城网站为天猫公司所有并运营的供第三方在其中开设网上店铺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国德公司在该网站上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时,在店铺网页页面上使用了美好景象公司主张权利的上述图片,该图片比例较小,所售产品上不存在涉案作品。在该网站商品详情的“内容声明”部分有如下内容:“天猫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天猫(含网站、客户端等)所展示的商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由店铺经营者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店铺经营者负责。”美好景象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对该网站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该公证书中涉及本案及其他另二案。国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相关授权。美好景象公司未就国德公司上述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通知过天猫公司。美好景象公司为本案及另二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摄影作品电子底片、公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摄影作品电子底片、美好景象公司网站对涉案编号为cpmh-40413f07zzl摄影作品的展示及权利声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美好景象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国德公司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在其网络店铺页面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图片的独创性、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美好景象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涉案侵权行为未侵害著作人身权,故本院不支持美好景象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天猫公司仅为国德公司提供了交易平台,未直接上传涉案图片,美好景象公司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亦未通知过天猫公司,故天猫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国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三、被告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一千三百元;四、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郑州国德科贸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雒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