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沈述兵与卢登芳、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述兵,卢登芳,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沈述兵,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卢登芳,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孟忠,男,1951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述兵与被执行人卢登芳、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卢登芳、孟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登芳、孟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萌 关注公众号“”